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机制,规范和监督后勤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后勤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攀枝花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事关后勤管理处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会议精神、决定、文件和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后勤管理处工作理念、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的制定和调整;
(四)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五)后勤管理处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年度工作总结的审定;
(六)后勤管理处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七)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八)后勤管理处内部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撤销,人员编制的制定与调整,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的确定及调整;
(九)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十)校级及以上表彰、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推荐;
(十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定和预算执行审计;
(十二)重要资产处置(含无形资产)、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三)校园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对巡视、巡察、审计、检查等所发现重要问题的整改方案;
(十五)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后勤管理处科级及以上干部的考察、推荐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各类后备干部、处级干部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推荐;
(二)后勤管理处内设机构干部的考察、推荐;
(三)党纪政纪处分;
(四)校级及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推荐,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的推荐;
(五)新进教职工计划及人才候选人推荐,内聘人员的选拔确定;
(六)后勤各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负责人的确定及调整;
(七)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对后勤保障条件、服务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各类重大专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资金安排及立项申报;
(二)基本建设(修缮)项目立项和安排,项目内容的调整或变更;
(三)物资、服务采购计划及相关资料审核;
(四)大型庆祝活动方案;
(五)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装饰及修缮工程项目;
(六)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超过学校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经费总体安排;
(二)1万元及以上运转经费、专项经费等的使用;
(三)捐赠资金的使用安排;
(四)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形式与程序
第七条 集体决策的形式
(一)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讨论与决策,不得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决策会议形式为党政联席会或处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研究、决策的具体事项,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二)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应到会人员与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三)处长办公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根据议题内容,由后勤党总支书记或处长主持。
第八条 集体决策的程序
(一)“三重一大”决策的议题应按照相关会议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处长、党总支书记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室通知与会成员。
(二)列入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或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三)会议要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人事任免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会议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议题应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与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决策中,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议题,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会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做好记录,特别要将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记录、纪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名后,存档保存。
(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结论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九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学校信息公开、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接受查询。
第十一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评估制度。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应作为信息公开、民主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工会和全体师生员工有权监督后勤管理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经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二)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三)不遵守、不执行会议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决定、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五)没有或未能认真审阅下属人员向会议提供的报告,造成报告失真并导致决策失误的;
(六)对下属人员执行决定决议没有认真检查,导致执行延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因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十四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攀枝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区分事实、情节、性质及其应负的责任,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办组织协调,纪委办(纪检监察室、巡察督查办)、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资管处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后管处
2024年9月29日